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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关于印发下达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紧急通知

dianli】2010-7-7发表: 关于印发下达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电力局(供电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电力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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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下达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电力局(供电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电力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今夏电力供需仍存在缺口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保障民生用电等合理用电,确保电力迎峰度夏顺利进行,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对我省高耗能企业实施有序用电。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和各地反馈的意见,修改制定了《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并对各地填报的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平衡,编制完成了第一批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具体名单参见附件三、四)。经报省政府同意后,现将《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印发下达,请贯彻执行。

对于部分未及时填报和未按要求填报的企业,应在7月5日前,按《关于填报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控制用电计划方案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11号)和《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规定要求填写上报有序用电方案。逾期不报或未按要求填报的,省经信委将在7月15日前会同各地相关部门核定并下达其有序用电方式、时间和最大压减负荷容量等,实行按下达有序用电方案强制执行。严重违反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或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依据国家规定程序实施停止供电。

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今夏实施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指导,落实责任,保证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有效落实,严格查处违反下达有序用电方案的行为。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供电企业共同做好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实施工作。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级供电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要切实保证有序用电方案的实时监控和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经信委反映。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

联系人:陈悦 电话(传真):87058255

邮箱:cheny@zjjxw.gov.cn

附件:1.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

2.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汇总表

3.2010年浙江省水泥生产企业有序用电方案明细表

4.2010年各市第一批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明细表

省经信委 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 省节能办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

根据全国电力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今夏电力供需仍存在缺口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保障民生用电等合理用电,确保电力迎峰度夏顺利进行,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对我省高耗能企业实施有序用电。

一、实行有序用电的高耗能企业范围

(一)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和造纸及纸制品业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且2009年度总耗能在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按2010年1-4月累计单位产值能耗在同行业中较高的1000余家企业。

(二)除(一)款中已含的水泥生产企业外,省内所有其他水泥企业(含粉磨企业)。

二、有序用电时间

电力迎峰度夏期间(7月1日-9月30日),按规定方式实行分期分批有序用电。

除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外,相关企业其他时间仍正常纳入当地错避峰预案实行有序用电。

三、有序用电方式

列入有序用电范围的高耗能、企业根据其行业类别和生产特性,分别执行阶段性集中检修停产让电和高(尖)峰时段错避峰用电。

(一)全省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企业)分两期实行统一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6天,停产让电时间分别为7月21日上午8时至7月29日上午8时、8月21日上午8时至8月29日上午8时。停产让电期间,按用电报装总容量的10%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容量(具体名单参见附件三)。

(二)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制造业和水泥行业除外)、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企业:一律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5天,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容量,每次集中检修连续停产让电时间不得少于5天。

(三)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可以实行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一律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5天,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每次集中检修连续停产让电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属玻璃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黑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因技术原因不能集中检修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负荷避峰用电。按累计全额压减高(尖)峰时段用电负荷20天计,可选择全额压减高尖峰负荷(仅保留保安及生活负荷)和按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1/2、2/3、3/4等四种方式,对应分别有序用电20天、40天、60天和75天。每次实际压减负荷至少应为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4以上,每次连续有序用电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五)有多条生产线和多种产品线的企业:可按生产线或产品线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让电。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15天计,可选择每批次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2、2/3和3/4三种方式,对应分别有序用电30天、45天和60天。每次实际压减负荷至少应为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4以上,每次连续有序用电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六)按本条第(二)、(三)和(五)款实行集中检修停产让电的企业,原则上有序用电时间按下达计划停产当日零时起,至下达计划停产结束日24时止。

(七)有序用电期间,企业持续最高用电负荷不得超过下达计划方案中允许最大用电负荷的5%(少量持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冲击用电负荷除外)。

四、有序用电方案填报和审定

(一)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全省2010年夏季电力供需缺口预测情况,按每期压减(高峰)用电负荷60-100万千瓦安排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的要求,明确需实行有序用电高耗能企业的范围并下达初步名单。

(二)相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确定集中检修停产时间或压减负荷避峰用电时间(批次),提出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最大压减负荷的建议,经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供电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申报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供电企业。为便于省级负荷平衡调配,实行全厂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应选择申报2个时间(批次)。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夏季控制用电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省经信委审定。

(三)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会同同级供电企业,根据下达的企业名单,逐家审核确定企业的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最大压减负荷,并按规定表格格式填写所在市(县、市、区)的汇总表。县(市、区)汇总表报市经贸委(经委),由各市经贸委(经委)统一汇总后,于规定日期前将电子版文件报送我委。

(四)根据上报材料,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经平衡审定后,印发下达高耗能企业分期分批有序用电方案明细格表。

五、有序用电方案监督执行

(一)有序用电方案下达后,各级政府应指派相关领导专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方案的落实执行工作。各级经贸部门应会同供电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通知内容书面告知有序用电范围内的每家企业,并督促企业按下达方案规定实行有序用电。

(二)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做好有序用电期间生产安排,确保职工生活用电,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各级供电企业要利用负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和记录保存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并于8月5日、9月5日和10月10日前,将上月度所属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按附件二表格填写汇总,报当地经贸部门,由各市经贸委(经委)统一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由非电网企业转供电的和由企业自备电厂自行供电的、且电网企业无法进行实时监控的企业,由转供电企业或企业本身监督执行和记录保存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将上月度所属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按附件四表格填写汇总,报当地经贸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四)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下达方案时间实行有序用电的,应提前5天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省经信委同意后,予以更改有序用电时间(批次)。

(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当地经贸部门,由当地经贸部门会同供电部门通知企业立即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和累计3次出现下列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属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行为,经报当地经贸部门审定后,即日起由供电企业根据下款规定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停止供电,因此引发的问题由企业自身承担。各地经贸部门应将强制执行的企业名单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视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1、 企业擅自改变接线方式,将集中停产检修或错避峰线路负荷改接至其他供电线路,带来安全隐患的。

2、 未经同意,全厂集中检修停产线路实际持续用电负荷超过下达计划方案中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少量持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冲击用电负荷除外)。

3、实施错避峰让电的,用电高(尖)峰时段实际持续用电负荷水平超过下达计划方案中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少量持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冲击用电负荷除外)。

(六)企业因违反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按规定程序实施停止供电的。该企业未执行的有序用电方案自动调整为全厂集中检修停产让电方式,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容量,由供电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时间自停电之日起连续执行,停电时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t:停电时限。

p总:下达有序用电方案中核定的该线路1-5月尖高峰最高用电负荷。

p1:有序用电方案中核定该线路最大压减负荷量,具体为1-5月尖高峰最高用电负荷(p总)减去允许最大用电负荷。

t1:原有序用电方案的累计执行天数。实施错避峰的,折算到天,并乘以系数0.75。

(八)各级经贸部门应对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日常落实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省经信委将会同省电力公司不定期督促检查。

六、经济激励措施

(一)列入今夏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两部制电力用户,实行有序用电期间,按《关于对两部制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试行电费补偿的通知》(浙价商〔2005〕43号)规定,根据限停用电负荷(或容量)和时间进行电费补偿。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以及有违反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行为的企业,不予电费补偿。

(二)列入今夏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且实行全厂集中检修停产让电的企业,拟按其实际压减负荷容量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电力需求侧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办理。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以及有违反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本文件规定的八大类高耗能行业中,2009年度总耗能5000吨标煤量以下的企业,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省经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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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li】更新:2010/7/7 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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